第二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母体检测机构应制定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确保授权负责人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和权利,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母体检测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授权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监理的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本项目所有工地试验室的设立过程进行严格把关和认真核验,施工过程应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各级质检体系正常运行,做到用检验数据指导生产和控制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制度,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试验检测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并完善有关备案手续;
(二)有无超核准的试验检测范围开展业务;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试验环境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七)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情况;
(八)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是否经批准及变化后能否满足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九)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检查是否到位;
(十)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要求,外委试验管理及各项试验检测台帐建立是否规范;
(十一)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填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四),并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可采取常规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原材料抽检等活动,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进行复核,以此考察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并检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