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根据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检测项目及相应的试验仪器设备,并确保其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切合实际、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至少建立以下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试验工作程序;
(三)试验室内务、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四)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五)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六)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前组建完成,并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一);
(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详见附件二);
(三)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复印件。采用委托方式建立的工地试验室,需同时提供委托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和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试验检测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及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含聘用合同、社保、医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受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