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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广东省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和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伤残人员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所在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核发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十八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审批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中,以及办理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发放抚恤金工作中形成的,以伤残抚恤人员个人为单位整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要求:

  (1)归档的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图文清晰;

  (2)归档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归档。

  伤残抚恤人员材料归档范围见附件7.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残疾抚恤时,严格按照伤残抚恤人员材料归档要求和范围准备有关材料。

第四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二十二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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