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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第十二条 省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和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本辖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的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时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并由3名以上的专家小组成员共同签署。

  第十三条 申请人已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后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继续办理有关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的,按伤残人员死亡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申请人在尚未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时死亡的,评残程序终止。此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四)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六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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