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退役证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
(二)申请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广东省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出具《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持《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提交重要的辅助检查报告。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广东省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中,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但没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应认定为材料不全,按照第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