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业领域方面,检查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机构设立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节能目标制定和分解落实情况、节能技改开展情况、能源计量与统计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高效节能灯及景观照明使用情况等。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或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强制能源审计。
计划任务:省节能监察中心全年完成不少于50家工业企业(含能源生产、经营单位)、20家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的现场节能监察。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完成不少于300家工业企业、200家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的现场节能监察。省节能监察中心以省监管企业为主,各市节能监察机构以本地区非省监管企业为主。
(二)拓展专项节能监察广度和深度
1、能耗限额专项监察
以列入“十二五”国家万家企业名单的省重点用能单位中涉及限额标准的企业,以及部分涉及限额标准的地市重点用能单位作为监察对象。对超能耗限额或数据不可溯源的企业列入超限额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并予以通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可依法直接处罚。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80家以上,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可单独开展,部分采取省市联动形式。
2、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专项监察
开展工业领域、非工业领域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使用情况专项监察,复查2011年使用淘汰落后设备的企业。对普遍存在的淘汰落后设备(如电动机、变压器等)的重点地区开展专项行动。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40家以上,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完成100家以上,重点地区采取省市联动方式。
3、公共机构专项监察
以文体类场馆等公共机构作为重点监察对象。监察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能源消费状况报告报送、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与计量、车辆管理、节能办公产品采购等。对节能管理基础不好,或能源利用水平较低的单位责令实施强制能源审计。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20家左右,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完成100家以上。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奖励节能项目和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
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专项监察为主线,组织开展设计单位、节能服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节能法规标准专项监察;以财政资金奖励节能项目专项监察为主线,组织开展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专项监察,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改奖励项目。对存在造假情况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服务机构建议取消备案资格。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固定资产项目监察10个(涉及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约20家)、财政资金奖励节能项目监察10个(涉及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约20家)。
5、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
联合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建筑领域节能专项监察。监察内容包括:夏季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景观照明;节能技改情况等。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10家左右。各市节能监察机构完成20家以上。
6、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专项监察
结合节能宣传月活动,联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监察,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执行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情况开展监察。监察内容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能源效率标识信息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的情况;销售商是否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对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省节能监察中心完成3家商场(6种产品以上)、5家以上生产企业。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