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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2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化我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绩效工资全面实施,结合实际,对全区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下同)实施绩效工资提出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各事业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设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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