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各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报告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食品安全风险高,加上农村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薄弱,实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非常复杂,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自治区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检、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日常工作事务。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抓方案制定、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落实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各环节的管理。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检、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