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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三)改善就餐条件。

  各地在实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项目等教育建设工程和项目时,要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尚未具备新建学生食堂条件或规模较小不需要新建学生食堂的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校舍,通过维修改造,修建伙房并配备相关设施,在保证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学生食堂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专业培训等方面所需经费由各市、县统筹解决。

  为推进工作开展,自治区在安排相关教育专项建设资金时,将对国家和自治区试点县适当倾斜,优先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和富余校舍改扩建食堂或伙房。

  (四)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汇集各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

  (五)完善“一补”政策。

  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提高“一补”标准所需资金的分担办法和“一补”享受面仍按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三、严格食品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学生生命安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农产品上市前的抽查检测。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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