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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启动学生营养改善试点。

  1.试点范围。

  国家试点: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区29个县列入了国家试点范围(见附件)。

  自治区试点: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将国家试点未覆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边境县、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纳入试点范围(见附件)。

  2.试点内容。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其中:国家试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试点所需资金,除中央给予的奖励性补助外,其余由自治区和县按8∶2的比例分担。试点地区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为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试点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29个国家试点县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国家试点和自治区试点启动后,未纳入试点范围但在此之前已先行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试点的地区,应继续实施;纳入国家试点或自治区试点且原先已自行试点的地区,应调整按本意见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同时,应将所安排的财政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教育或调整用于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防止出现“挤出效应”。

  (二)支持各地试点。

  对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民族自治县以外的地区,各地应以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结合本地的财力状况,根据本地区农村学生在校膳食情况和学校食堂现状,因地制宜地开展营养改善试点工作,逐步改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对于各地试点所需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市、县(市、区),自治区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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