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落实企业培训资金。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二十三)完善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模式。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建立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完善统筹协调机制。自治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人口计生、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基础信息采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培训、相关证件的办理。
(二十五)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对各级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