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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教材编修工作。要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抓好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对国家已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指定或者组织修改、编写培训教材;对国家未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和认定培训教材。

  (十八)完善培训对象实名制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台帐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并报送同级农民工办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台帐。台帐应明确农民工个人信息、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起止时间、获证情况和培训后就业状况等。农民工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作为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的基本依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机构要优先安排未享受过财政补贴培训的农民工参加培训。

  (十九)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培训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自治区农民工办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加强培训统计工作。自治区农民工办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六、发挥企业培训农民工的作用

  (二十一)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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