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统一培训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级主管部门按分组管理的要求,与农民工培训机构签订《农民工培训项目协议书》,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以及培训实施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经本级农民工办、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研究同意,采取培训补贴叠加使用的办法,不同部门管理的同一工种培训,根据培训实际需要,进行联合培训,叠加使用培训补贴资金,以使农民工能够扎实掌握所学技能和技术。
(十三)统一开展技能鉴定。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获得合格证书后,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参加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未获得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该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十四)统一绩效考核评估。自治区农民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组织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五、强化培训基础工作
(十五)加大培训组织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十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要按照自治区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要确定一批基础设施较好、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较高、完成农民工培训任务较好的定点培训机构,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牌匾,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完善培训设施。由自治区农民工办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争取“十二五”时期完成示范基地建设。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职业教育中心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适应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我区经济结构调整,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建立新的农民工培训资源,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规模,提升农民工培训层次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