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设计年污水处理量=日设计处理能力×(365日-18日),其中18日为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每年维修保养天数。
第三十条 年城镇污水处理总量。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正常运行后,经过标准计量,并且符合水质排放规定的年处理污水量的总和。若一个经营者下辖几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装置),则“年城镇污水处理总量”等于各厂(各装置)之和。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和单位定价成本按下列方法核算。
(一)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万元)=城镇污水处理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期间费用。
(二)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定价成本(元/立方米)=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年城镇污水处理总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核定事业性质经营者的定价成本时,有关事业支出项目核定标准应与企业性质经营者口径一致,必要时应当对会计科目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四条 城镇以外的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1、××市(县、区)城镇污水处理基本情况表
项 目
| 行次及关系
| 数值
|
一、城区面积(平方公里)
| 1
| |
城区人口(万人)
| 2
| |
二、城市用水量(万立方米)
| 3=4+6+7
| |
1、城市供水使用量
| 4
| |
其中:城市供水售水量
| 5
| |
2、自备水用水量
| 6
| |
3、其他用水量
| 7
| |
三、计收污水处理费的城市用水量(万立方米)
| 8
| |
四、污水处理厂个数(家)
| 9
| |
五、城市污水年排放量(万立方米)
| 10
| |
城市污水年收集量(万立方米)
| 11
| |
其中:工业废水
| 12
| |
城市污水年处理量
| 13
| |
城市污水收集率(%)
| 14=11÷10×100
|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15=13÷10×100
| |
六、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元/立方米)
| 16
| |
1、居民生活用水
| 17
| |
2、非居民用水
| 18
| |
其中:工商业用水
| 19
| |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20
| |
其他用水
| 21
| |
3、特种用水
| 22
| |
七、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万元)
| 23
| |
1、本年征收总额
| 24=25+26
| |
其中:通过城市供水代征(含手续费)
| 25
| |
其他渠道征收
| 26
| |
2、本年支出总额
| 27=28+29+30
| |
其中: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 28
| |
用于污水收集输送
| 29
| |
其它支出
| 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