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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月1日-1月18日)。
  有关零售商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查自纠,对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加以整改,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其自查自纠结果由企业(集团)总部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总部所在地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后,应于1月18日前汇总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全省情况后,应于1月20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全面检查阶段(2012年1月19日-4月30日)。
  1.2012年1月19日-2月29日,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辖区内的市、县、镇开展全面的清查整顿,要覆盖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并将有关全面检查情况于3月1日前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2012年3月1日-4月30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对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多方位、多层次、全面的督查和检查,对发现自纠不到位的严格监督整改。
  (四)巩固成果阶段(2012年5月1日-6月1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单位,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回头看”的联合督查,对于整改后仍不及格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确保清理整顿达到预期效果。
  (五)工作总结阶段(2012年6月4日-6月12日)。
  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于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效果及有关建议、意见进行总结,于6月13日前将有关总结报告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公安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于6月20日前联合上报广东省清理整顿工作总结。
  五、检查情况反馈及处置
  对未能及时落实相关制度的零售商,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尽快落实相关制度,并按照要求执行,对不配合检查工作或拒不执行相关制度的违规单位,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物价、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该项工作。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还要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整理汇总检查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典型案例,及时上报。
  同时,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设立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电子邮箱:wcqxsc@126.com;邮政信函:广州市吉祥路100号市场体系建设处,邮编510030;电话:020-83135810。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也要设立举报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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