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11]415号)
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为加强燃煤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提高脱硝设施投运率和脱硝效率,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中有关试行脱硝电价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行脱硝电价的范围。江苏省范围内发电容量在135MW及以上脱硝设施已建成投运的燃煤机组。
二、试行脱硝电价的条件。凡脱硝设施正常运行、排放浓度达到省规定标准、烟气脱硝在线监测系统与省环保部门联网并经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脱硝设施。相关具体规定与要求按 省环保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三、脱硝电价的试行标准。符合以上范围和条件的脱硝机组,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加0.8分/千瓦时的脱硝电价;考虑到SNCR工艺脱硝设施的实际运行状况,单独采用SNCR工艺的脱硝机组,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设计值,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加0.5分/千瓦时的脱硝电价。
四、脱硝电价的执行。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硝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物价局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五、脱硝电价的结算。脱硝电价按季度结算,省环保厅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各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按照省环保厅提供的数据和上网电量,确定各机组脱硝电价,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
六、各燃煤电厂(机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运行脱硝设施,建立脱硝设施运行台帐,对发电企业拒报或者谎报脱硝电价款的,省物价局将追回已付脱硝电价款,同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