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兴宁市、紫金县、封开县经贸局、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粤财工〔2011〕198号)要求,现就申报2012年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持循环经济相关能力和平台建设,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三)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申报对象和项目范围
(一)申报对象。
本省各级政府机构、在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不含深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政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项目范围。
1.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推广应用;
2.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3.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以及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单位的循环经济能力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适当支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经济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
5.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