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采用或编造虚假案例、数据、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制作、签署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
(十)接受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当要求,有意高估或低评估价标的物的价格或价值;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知悉的国家机密或委托方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
(十二)涂改、伪造《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注册证书》;
(十三)以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利益的行为谋取自身利益;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
四十一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要认真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本准则,定期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有意高估低评制作出具估价报告、违反执业准则搞不正当竞争等禁止行为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处罚制度,对违反本准则和其他行业规范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由省土地估价协会予以记分处理,同时,省土地估价协会可依据违规情况给予告诫、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停业整改、限制或缩小执业范围、限制资信升级资格、降低资信等级、注销执业资格注册等处罚;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实施处罚和记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建立违规举报查处制度,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对发现的违反本准则行为,可以向省土地估价协会或土地估价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证。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1 年12 月 1日起施行,原《
江苏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守则》同时废止。本准则由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