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必须且只能受聘于一家土地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估价业务。
第三十四条 土地估价师必须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人事、经济上脱钩后,方可受聘在土地评估机构注册执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在一家机构执业,必须满两年才可变换机构注册执业,但有证据表明确系机构过错而导致估价师变换注册机构的除外。
在一家机构注册执业满两年后改变执业注册机构的,应按规定办理执业变更登记,并及时转移劳动人事关系。
第三十六条 土地估价师应忠于职守、敬业勤业、专研业务,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三十七条 土地估价师实施土地评估,应严格按行业技术规范操作,注重调查取证,充分收集和核实有关情况和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土地估价师应坚持诚信执业,公正办事,不得因个人好恶或其它非正常因素影响资料的收集、分析、采用及评估结果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 土地估价师应按规定接受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每位土地估价师每五年接受继续教育必须满100学时。土地评估机构应支持、督促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十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以虚假情况申报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二)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三)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估价业务,收取费用或将承接的业务未经所在机构同意转交给别的机构;
(四)未经受聘机构同意到其他土地估价机构执行业务,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五)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或为他人的评估报告签字;
(六)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钱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八)违反土地估价规程,实施项目评估不到现场察勘,不核实有关资料,粗制滥造并签署估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