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机构对省协会组织进行的业内评估收费情况调查、抽查、测算,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受理土地估价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评估费用及收取办法。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承接业务、组织实施土地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二)安排项目承办人员,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
(三)依据评估对象的性质、类型和评估目的,拟订项目实施方案,初步确定评估技术路线、方法、相关参数等,明确人员职责分工;
(四)现场查勘,做好摄影、摄像和查勘记录;现场勘查要有委托方人员到场参与,记录要详细、完整;
(五)收集相关资料,对评估对象、比较案例的相关资料都要充分收集,并进行分析、核实;
(六)按照评估对象的现状、规划条件、估价目的等最终确定评估方法,进行价格估算、修定;
(七)按规范格式撰写、制作估价报告,并按规定做好报告质量审核;
(八)核准、出具估价报告;
(九)将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规范格式和标准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出具估价报告必须有两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名,并经单位核准盖章。
各类有关土地价格的咨询类意见书、预评估报告等文书不得称作土地估价报告,也不具有土地估价报告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有争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进行复核和解释,经复核改变估价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并说明原因;当事人仍有异议申请协会技术审裁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当事估价师应当积极配合,并尊重审裁结果。
第二十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执行业务、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应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定的本单位印章,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单位印章协会不予认可。
第三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如实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报送业绩清单、机构执业情况年报(《机构年检申报表》)、抽检的估价报告(技术报告)等为实施行业监管所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