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人事、财务、职能上彻底脱钩。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价机构应建立、健全估价质量监管、档案、人事财务、岗位责任、风险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教育、督促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坚持诚信执业,重视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机构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按规定条件聘用执业估价师,办理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执业土地估价师的信用档案应包括土地估价师的基本情况,执业水平、业绩、遵纪守法、被投诉举报处理、受奖罚等情况。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规定条件,并向协会备案登记后方可挂牌执业;符合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在一个县(市)或省辖市城区只能设一个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以正当的方式如实宣传、推介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等,不以虚假信息或不实之词夸大宣传自己的执业水平、能力或资信等。
第二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自觉规范估价服务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服务费,不违规超标准收费,也不恶意压价收费,最低收费不得低于评估服务成本价。
前款所称的评估服务成本价,应包括土地估价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含工资、福利、奖金、各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专业进修培训费用、评估作业物耗和差旅费用、市场营销费、管理费、法定税金等,并体现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资信等级)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及责任风险等。
第二十三条 按现行国家收费标准,本省土地估价行业按国家规程实施土地评估的平均成本价为:融资抵押类评估约为标准的40%,一级市场类评估约为标准的50%,土地收储、转让 及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分立)类评估约为标准的65%,因规划调整补退地价类评估约为标准的75%,司法处置类评估约为标准的90%。
第二十四条 省土地估价协会可以通过样点测算调研成果适时发布本行业评估服务平均成本价,为机构收取土地评估费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