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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自行寻找受让方的,交易程序包括签订转让合同、公示交易结果。

  第十九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规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条 转让矿业权公示交易结果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矿业权转让人的名称、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拟转让矿业权的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勘查区或矿区地理位置、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或资源储量情况、转让方式、转让价格等。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的,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示交易结果信息。

  矿业权转让交易结果公示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转让经公示交易结果无异议的,方可向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

  第二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转让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的规定,向矿业权交易机构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未中标人、未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于招标定标或竞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本次交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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