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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交易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不包括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和管理全省矿业权交易活动,查处矿业权交易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组织。

  江苏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是省矿业权交易机构。设区的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方式由各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以及以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矿业权交易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工作,可以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八条 部、省两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和市、县两级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省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市、县两级发证的采矿权出让,由设区的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交易,由上一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程序包括编制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接受竞买报名、组织竞买、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交易结果、签订出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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