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1〕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机构:
《江苏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并就加强我省矿业权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设区的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要与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在功能和运行上做好衔接。根据我省矿产资源现状以及矿业权交易的实际情况,省厅决定县级不建矿业权交易机构,县级范围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一律明确在所属设区的市或省厅指定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二、确保将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制度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的规定,确保出让转让信息在交易大厅、省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市场网上同步公开。未按规定在矿业权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开,或公示公开内容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部矿业权配号系统将不予配号。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发布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确保发布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全省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的出让公示公开信息内容须经省厅审核后方可发布。
三、加强制度建设。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交易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制度。
附件:江苏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苏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