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标准:技术路线先进,技术参数、技术方法应有科技创新内容,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示范推广作用。
(二)建设标准: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对田、水、路、林、村统一进行了综合整治,按配套设施完善(完备)的标准进行了全面建设。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使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消除,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得到整治和恢复,压占、毁损的土地资源达到可利用状态,治理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健全、体系完善、程序规范,有良好的项目运行管护和齐全的项目文档资料。
(四)资金利用标准:实施过程中资金管理规范,专款专用,各项资金到位情况良好。
(五)综合效益标准:项目实施综合效益明显,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保护标准:对整治后的高标准农田(基本农田)和矿山,制定并落实了严格的保护与监测措施。
第十三条 达到下列标准的整治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一)项目在施工工艺、运作机制、后续管理、项目权属及其调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探索,效果显著;
(二)实施管理规范,项目文档资料齐全,整理规范有序;
(三)在全省具有良好的示范推广作用。
第十四条 达到下列标准的整治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一)项目在施工工艺、运作机制、后续管理、项目权属及其调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某个方面有一定创新,效果明显;
(二)实施管理比较规范,项目文档资料齐全,整理规范有序;
(三)在省辖市一级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达到下列标准的整治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一)项目在施工工艺、运作机制、后续管理、项目权属及其调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某个方面有一定创新,效果较明显;
(二)实施管理比较规范,项目文档资料齐全,整理规范有序;
(三)在县级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奖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属实,由省国土资源厅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