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获奖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个人颁发证书。个人获奖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六条 已列入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库,经省辖市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土地整治项目可以申报科技创新奖。
申报科技创新奖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
(一)复垦项目300亩以上;
(二)整理项目3000亩以上;
(三)开发项目l000亩以上;
(四)滩涂开发项目为5000亩以上;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100亩以上。
第七条 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面积150亩以上或者工程结算审计价500万元以上的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经省辖市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可以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科技创新奖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书;
(二)科技创新总结报告;
(三)整治项目验收报告;
(四)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图、项目实施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竣工图,项目实施前后原状与现状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申报科技创新奖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书;
(二)科技创新总结报告;
(三)整治项目验收报告;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设计总平面图、项目实施后的竣工平面图、项目实施前后原状与现状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十条 申报科技创新奖提供的科技创新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整治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路线、方法及相关技术参数;
(二)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
(三)项目成果的科技创新程度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与外事处初审;
(二)省国土资源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组评议审定;
(三)省国土资源厅将科技创新奖评审结果在厅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的评选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