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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须注明: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范围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7、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日期在三年以上)复印件;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
  9、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11、国有资产投资典当行的,需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须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2、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行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均需加盖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营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的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省经济和平共处信息化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4、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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