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对于没有公开办事程序、拒收申请人申报新增典当行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我委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典当行,严格调控其发展数量。
(三)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于2012年2月10日前受理各市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对于没有按时报送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相应指标作废。
(四)根据商务部的要求,我省指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以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各市申请新设立典当行应把注册资本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正式红头文件)、初审推荐表(附件3、4)、拟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一式二份,同时报初审推荐表电子版)一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贸服务业处)。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1、设立典当行申请文件(包括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股东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进帐单及银行询证函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均需加盖验资机构公章。出具的验资报告距申报材料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注册资金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4、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纪录证明;
5、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均需加盖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