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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章程、制度和规则等。严格按照我省对新增典当行提出的要求申报,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一)注册资本。广东省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为:广州市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及顺德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住所。新增典当行营业场所应临街而设,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

  (三)股权结构。新增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组成,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即:两家(或以上)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新增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第一大自然人股东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第一大法人股东。

  (四)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拟申请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新增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同为一人。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须由经营三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五)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须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同时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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