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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刘冬吉等6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刘冬吉等6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晋银监复〔2011〕174号)


邮政银行太原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小店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并邮银请〔2011〕143号)、《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晋矿街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并邮银请〔2011〕145号)、《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古交武家庄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并邮银请〔2011〕148号)、《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解放路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并邮银请〔2011〕149号)、《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和平南路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并邮银请〔2011〕150号)、《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万柏林支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并邮银请〔2011〕1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以下6人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一)刘冬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晋矿街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贾小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古交市武家庄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何永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解放路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李维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万柏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五)袁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小店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六)权俊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和平南路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6人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

  三、正式任命后,你分行应将任命文件报我局。

  四、正式任命后5日内在所任职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上述6人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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