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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工作意见


  根据《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具名举报的案件线索,办案机构应当认真填具《具名举报回复记录》文书,通知举报人可当面口头告知书面记载后并由举报人签名备案,也可电话告知,电话告知要全面记录告知内容并加以备注,具名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应当书面告知。

  六、证据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相关司法证据不能直接引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签字认可等证据转换后方可成为案件主要证据使用。

  (二)在其他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当事人拒绝做调查笔录的,可以适用“零口供”司法判案原则结案。

  七、告知问题

  在案件第一次告知后,因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而导致办案单位减轻拟处罚内容的,无须二次告知但应送法制机构核审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改变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或者依据的,则应当重新履行告知义务。

  八、新增执法办案文书适用问题

  本意见共新增和修订执法办案文书七种。

  (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案件终结后办案单位只填具此表无须再填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核审机构签字后即进入告知程序。

  (二)具名举报(投诉)回复记录。对具名举报人的举报无论是何种告知方式均应填具此文书存档。

  (三)检查通知书。各执法部门对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等进行检查之前原则上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此文书,做到和谐执法、文明执法。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省局制定了填制式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方便基层行政执法。各执法部门可在实际使用中将此文书印制成自带复写一式三联体,便于携带填制使用。

  各级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程序规定》及本意见的学习、贯彻,注意收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程序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断加强研究,并及时向省局法规处反馈。本意见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本意见之前省局就以上程序做出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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