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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工作意见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工作意见
(川工商办〔2011〕200号)


省局各业务处、总队、直属分局及各市、州工商局: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学习贯彻该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针对目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问题

  关于《程序规定》中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管辖,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准备地、违法行为的经过地、主要违法行为的实施地、违法行为的结果地。即上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谁先立案谁管辖”的原则。

  (二)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前提是基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同一当事人实施多个违法行为需要不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处理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三)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生管辖争议时,须报请共同上级机关研究做出指定管辖决定,指定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制作指定决定书。

  二、现场检查相关问题
  (一)现场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当场提出回避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中止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由参与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负责人决定是否准予回避,并将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

  (二)要重视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名确认问题。应尽量取得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名确认。在无法取得这些签名的情况下,应当请第三人进行见证。对于在场的当事人的其他负责人签名,其证明效力有一定缺陷,因而尽量不要以其签名作为当事人确认的依据。

  三、行政强制措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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