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公共交通车船;
(五)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依照国家规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和滞纳金,应当按照省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
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元)
| 备 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6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300
| 核定包括驾驶员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480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720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
|
4.0升以上的
| 4500
|
商
用
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540
|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480
|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
货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专项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
| 不包括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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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
每吨
| 60
|
摩托车
|
| 每辆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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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
每吨
|
| 1.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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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 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 1.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 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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