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8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修改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规定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五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