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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34号)要求,由县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市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通过建立考核机制,综合考虑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乡村医生劳务成本、新农合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理,年终结算。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的前提下,对村卫生室按照每农业户籍人口每年5元的标准定额补偿,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逐渐提高,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各县(市)、区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原则上按工作年限逐级增加,以工龄十年月补300元为基数,工龄每增长十年递增100元为最低标准,具体补助人数及数额由县(市)、区核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综合考虑村卫生室地理条件、乡村医生服务年限等因素,进一步提高服务年限长,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建立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增长机制。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采取“财政支持、多方筹资”的方式,各县(市)、区要为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发放养老金。鼓励县(市)、区政府采取更多优惠措施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顺利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自身职能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发改、卫生、财政、人社、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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