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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的前提下,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诊疗服务,确保医疗安全;要按照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规范使用乡村医生用药范围规定的基本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要按照新农合管理要求履行服务职能,严禁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等违规行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考核。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加强对乡村医生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

  (五)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辖区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计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结合省统一安排,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每年为村卫生室定向培养50名3年制专科大学生,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15名。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在农村基层从事卫生工作6年以上。鼓励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参加为期2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合格后长期在农村基层服务。积极实施“大学生村医”计划,每年招聘100名以上“大学生村医”,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30名,联系村卫生室开展服务。根据地域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探索推进全科医生团队和签约服务模式,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制度的衔接。

  四、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乡村医生的职责和村卫生室的服务功能,根据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采取多渠道方式予以补偿,保证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合理收入不降低。

  1.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及辖区服务人口数量,依据石家庄市卫生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卫项目〔2011〕6号),明确其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40%-44%的比例用于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补助。各地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应拨付给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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