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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服务功能,实现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从业监管,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

  (一)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或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及其他公共卫生违法信息报告等。

  (二)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三)其他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按照乡镇卫生院要求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为参合农民报销门诊费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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