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2]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个人住宅对被征收人进行住房保障的,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个人住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条 【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供的材料】被征收人申请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