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优先安排符合条件、有建房能力的农户作为年度农村少数民族民房改造对象;积极帮助农户提高自筹资金能力。对完成年度任务确有困难的镇(区),市民房改造办公室结合任务完成情况适当予以调整。
4、对有民房改造任务的文明生态村,优先落实建房资金,以确保文明生态村建设顺利进行。优先把农村少数民族特困户和残疾人户等弱势群体的民房改造列入工作计划,所安排的资金与市民政局、扶贫办、残联等单位的补助资金及区镇配套资金进行捆绑使用。
5、市规划局、地震局等部门对民居规划和抗震设防工作给予技术帮助和指导,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
6、市民房改造办公室根据省、市民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计划,严格民房改造资金管理审批程序,设立专款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7、民房改造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镇(区)每月23日前向市民房改造办公室报告当月民房改造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完成户数、在建户数、备料户数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各镇(区)每月底前要对当月完成改造任务的名单进行财务报账和结算。
8、民房改造工作任务原则上要求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政府将根据各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在年底进行总结讲评,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予以奖励,完成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民房改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成员要由廉洁自律意识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镇(区)的民房改造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将资金、材料落实到户。
(二)各镇(区)要严格按照省市党委、政府民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以2009年全市普查登记的“农村少数民族茅草房、简易房和危房居住农户”为基数,认真制定本镇(区)民房改造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把民房改造任务量化分配到各个村委会、自然村,力争高质量完成今年民房改造工作任务。
(三)各镇(区)要广泛开展民房改造宣传工作,对民房改造任务重的村庄要采取串村走户的形式,深入宣传民房改造的意义和政府补贴的政策,积极引导群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思想,增强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参加民房改造。
(四)民房改造工作贯彻效益与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农村少数民族地区民房改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镇(区)要向群众大力宣传规划、抗震设防知识,提高农村群众的规划意识和防抗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适当时候,要邀请专家上课并指导解决民房改造中的抗震防风等问题。有条件的单位,要做好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确保民房改造的房屋建设质量。
(五)各部门、各镇(区)要积极主动地深入农村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现有简易房和危房居住户的建房情况,把关要严,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报,坚决杜绝重报现象。同时,要想方设法帮助群众解决建房中存在的问题,激发群众的建房积极性,让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分享到民房改造的实惠。市民房改造办公室要与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深入到各区镇,对民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民房改造资金和建房材料及时发放到位,真正落实到建房农户上。对挪用、挤占或变相使用民房改造资金或占用建房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