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 - 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发布。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880元(每日40.5元)。
(二)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960元(每日44.1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