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重点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海渔〔2012〕35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保护我省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重点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10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2012年重点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2012年重点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我省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重点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10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实施养殖证制度,完善水产养殖管理,建立重点养殖水域环境监测系统,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灾害,开展养殖水域综合整治,规范水产养殖行为,建立水产养殖生物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面完成水产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当地政府颁布实施。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规划的水产养殖生产,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养殖证发放,发证率达100%。制定养殖水域水产养殖整治方案,完成2012年度网箱退出数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养殖行为,结案率达100%。及时掌握全省10个内陆重点养殖水域和5个沿海重点港湾的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发布预警通报,建立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减少损失。加强水产养殖试验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新模式。
三、重点水产养殖水域
沿海重点港湾:沙埕港、三沙湾、罗源湾、东山湾、诏安湾。
内陆重点养殖水域: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闽江水口库区古田段、闽江水口库区延平段、尤溪下游库区延平段、尤溪下游库区尤溪段、尤溪街面水库、尤溪水东水库、三明安砂水库、龙岩棉花滩库区、新罗区万安--白沙水库。
四、主要任务及分工
㈠编制养殖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35号)要求,按照《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从当地水产养殖业发展实际出发,认真做好本辖区的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确保2012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本辖区编制任务并由属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牵头单位:省厅渔业处
㈡实施养殖发证登记。水产养殖发证登记是我国依法确立的对水产养殖实施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和《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0〕311号)要求,根据本县(市、区)养殖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加快养殖确权发证,对符合规划的水产养殖生产,要依法登记发证,必须在2012年底之前完成养殖发证登记100%。
牵头单位:省厅渔业处
㈢调查养殖网箱规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网箱养殖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认真填报2012年重点养殖水域水产网箱养殖整治整改计划表(附件1)和2012年重点养殖水域水产网箱养殖整治月报表(附件2),详细记载投饵类和不投饵类网箱养殖地点、养殖数量、养殖面积,明确2012年投饵类和不投饵类网箱养殖计划退出的养殖地点、养殖数量、养殖面积。
牵头单位:省厅渔业处
㈣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水产养殖水域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水技推广机构和水产科研单位组织示范推广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开展健康养殖研究,探索大面积低溶氧的形成机理和应对措施,重点开展网箱合理布局、规范养殖密度、设施改造升级、应用配合饲料等技术的示范推广,推广混养、轮养和套养等健康养殖模式,减少养殖自身污染和病虫害发生。扶持、引导区域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并指导合作组织在行业自律、技术培训、乡规民约等方面发挥作用。
牵头单位: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㈤开展养殖水域监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重点养殖水域水环境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省厅2012年将在10个内陆重点养殖水域布设66个监测站位(点),每个重点养殖区各布设5-10 个环境与病害疫情监测站位(点);配备3辆水产养殖应急监测车、15套应急监测仪器和30套在线监测仪器,采取在线监测和人工取样相结合的办法,及时监测重点养殖水域溶解氧、氨氮等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在各级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支持下,争取在两年内建成10个内陆重点养殖水域的水域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省淡水水产研究所负责重点养殖区水环境监测预警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测数据汇总、分析、评价,编写通报信息;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监测单位负责每月5日和20日两次常规监测以及“元旦、春节”期间3天一次应急监测;有关县(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重点养殖区的现场监视监测,负责组织当地养殖户配合以及后勤保障工作。省厅定期发布《福建省重点淡水养殖区水环境状况通报》以及预警信息。
牵头单位:省厅资源环保处
㈥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和《福建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处置。对发现水产养殖生物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养殖环境发生异常可能导致养殖生物大面积死亡时,应按程序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比较严重的,应同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报告。
牵头单位:省厅应急指挥中心
㈦实施网箱整治监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73号)要求,结合养殖水域规划的实施、养殖证管理和已有的整治成效,制定年度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整改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养殖网箱整治进度。
牵头单位:省厅纪检监察室。
㈧开展养殖水域执法检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牵头组织下,协调水利、农业、环保、公安、经贸等部门,建立重点养殖水域流域综合整治联动机制,清理港湾、库区不符合养殖规划的水产养殖活动,督促养殖业者按规划要求削减网箱,合理布局养殖密度,规范养殖行为。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加强所辖重点水产养殖水域执法检查,组织开展联合行动,及时制止和拆除新建无证网箱,查处违法违规养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