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定时定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定时定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市中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使广大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2012年春节期间,乐山中心城区实行定时定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一)销售时间:2012年1月22日 - 1月25日每日7时至次日零时,2012年2月6日7时至次日零时。

  (二)燃放时间:2012年1月22日 - 1月25日每日7时至次日零时(1月23日可延时至零时三十分),2012年2月6日7时至次日零时。

  二、燃放区域

  (一)滨江路高氏鱼火锅至岷江三桥沿江人行道。

  (二)滨江路市人寿保险公司至岷江一桥(旧大桥)沿江人行道。

  (三)滨江路大曲口至油榨街沿江人行道。

  (四)滨河路大件码头至育贤门沿河人行道。

  (五)滨河路箱箱街口至较场坝街口沿河人行道。

  (六)嘉州小游园。

  (七)嘉州新城外大渡河沿河人行道。

  (八)阳光广场。

  (九)沐若广场。

  三、销售管理

  市、区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消防、工商、城管、住建和供销部门,按照"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销售网点。原则上每个燃放区域设立1 - 3个销售点,各销售点须设在燃放区域100米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各销售点经市中区安监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所在辖区工商所办理出摊证、市住建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证后,凭证进货、经营。要按照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做好所在燃放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春天雷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危险品种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要搭建防火销售棚,配备消防器具,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安监、供销等部门要加强对批发企业的监管工作,严禁批发企业向无证经营户提供货源;要加强对各销售点的检查力度,对违法销售的违禁品、假冒伪劣和"三无"烟花爆竹产品,一律没收、销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