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九)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是实施各项统计调查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政府统计机构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和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要维护延伸到乡镇和村(社),确保名录库资料全市共享和高效运转。
严格实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坚持“先进库,后有数”,加强源头单位统计数据的管理,强化企业单位统计准入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抓好企业的培育,建立健全企业培育库制度,加强指导,规范企业统计(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企业统计准入相关要件的完善。统计部门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实地核查、基础资料审核和申报工作,确保应统尽统。
(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建设纳入规划,充分利用社会信息化资源,加强全市统计信息化应用与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市、县、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在2011年全市实现三级统计机构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市统计局组织制定县区和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系统、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信息共享制度。以统一的统计数据采集平台为基础,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统计调查对象的联网直报和统计机构数据处理要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积极推动统计调查对象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快联网直报进程。
(十一)加强统计队伍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能够定期接受统计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更新知识,适应岗位要求,进一步增强统计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统计人员准入制度,认真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力争5年基本实现全市从事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五、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十二)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地要将统计普法宣传列入当地的普法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校要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教学内容,新闻媒体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普法机构要定期检查
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接受统计调查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 增强公民的统计法制观念。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