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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政府统计机构要对GDP、工业增加值、城乡居民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粮食产量、生猪出栏等主要经济指标实行下管一级,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对外提供。各部门(行业)公布统计资料,应事先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与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对外公布。新闻媒介需要发布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应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注明资料来源。对擅自公布统计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提升统计服务能力。有效整合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和社会统计资源,构建职能明确、分工合理、信息互换、资源共享的“三位一体”的大统计体系,提高统计工作效率。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统计分析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前瞻性的统计分析研究成果,不断增强统计工作的敏锐性、准确性、主动性和全面性。努力提升统计服务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能力。

  三、加强统计基层建设

  (七)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开发区、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依照《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设置统计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1-2人,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对所辖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统计经验的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企业事业组织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八)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导基层统计填报单位依法承担统计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力争3年内全市所有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实现规范化。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要开展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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