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全国全行业平均水平。
为促进企业考核水平更加精确,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企业,适当扣减考核得分。剔除合并、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分别扣减该指标0.1-2分。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以下目标考核原则考核:
1.稳步发展原则。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鼓励企业抓住市场机遇稳步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2.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指标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3.精准考核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提高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4.实事求是原则。对增长快、基数大及行业下降等客观因素影响予以统筹考虑,实事求是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值,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于每年7月底、次年2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分别报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处罚细则给予降级降分处理。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根据有关处罚细则视情节扣0.5-2分。
(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国资委决定。
企业完成国资委托管其他企业任务,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细则视任务完成程度加0.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