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9〕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三亚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7号令)及《海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琼国资〔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