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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明晰农村中小学校土地产权,维护农村中小学校土地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中小学校使用的土地如有合法来源手续的,由学校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权属证件、相关补偿协议、历史档案、政府处理决定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农村中小学校如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校,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前已进行建设,至今仍在使用的土地。

  (二)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校,原属于农民集体兴办,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三)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校,从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已建设使用至今的土地:1. 与农民集体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 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 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 已购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 原农民集体兴办的中小学校转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

  (四)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农村中小学校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至今仍在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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