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并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
2.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3.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
附件1:
废止的规章目录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一、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