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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并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
  2.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3.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

  附件1:
废止的规章目录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一、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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