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体育市场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制度,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积极推动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大对体育产业发展投融资支持力度。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事业;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金融机构应对体育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或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省级投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体育产业的支持服务力度,拓展投融资渠道,鼓励担保机构为体育产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推进银体合作,探索开发适应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体育消费服务功能。
(五)完善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在水、电、气、热等能源费用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体育产业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体育企业纳税确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体育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社会捐赠体育事业,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体育产业。放宽准入条件,使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土地使用、税费减免、信贷、上市融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组建体育企业,作价出资金额可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和境内外组织向省体育发展基金会提供捐助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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