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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粤价〔2012〕35号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各地级以上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鉴于我省0#柴油(Ⅲ)最高零售价格于2012年2月8日零时起上调至7.51元/升,根据《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年第5号通告)的规定,自2012年2月13日零时起,我省始发的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上调为0.02元/人·公里。各客运企业应于此日期前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完成向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全部程序,同时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燃油附加费计算公式如下:
  燃油附加费=旅客计费里程×(2×0.01元/人·公里)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仍按原票价执行,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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